2026年7月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(试行)》,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金融监管领域首次系统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,标志着金融行业信用监管进入制度化、规范化新阶段。【原文下载,请在文末扫码加入知识库】
一、列入标准:三类情形精准界定
规定明确三类应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:
第一类:受到最严厉行政处罚——法人机构被吊销许可证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、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。这类情形属于违法违规性质“特别恶劣、情节特别严重”的直接列入。
第二类:虽未受前述处罚,但因欺骗贿赂取得许可、伪造转让许可证、欺诈骗取贷款、股东滥用权利损害金融机构或客户利益、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或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等行为,被从重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的,也应列入。
第三类: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、逃避执行,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的。
列入依据须为生效司法文书或行政决定文书,确保程序合法、证据确凿。
二、程序保障:告知、申辩与决定程序完备
规定设立了严格的程序保护机制。列入前须送达事先告知书,载明事由、依据和管理措施,当事人享有十个工作日陈述申辩权。拟作出决定的机构须在收到申辩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反馈。列入决定书须载明事由、移出条件、救济措施等。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执行,确保程序正义。
三、管理措施:多维度失信惩戒
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,监管部门可采取四项管理措施:在审查行政许可、资质资格、政府采购、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;列为重点监管对象、提高检查频次;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诚信管理措施;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。同时,金融机构可在投融资、授信、贷款、保险等业务中查询使用名单信息,形成跨机构、跨业务的联合惩戒效应。
四、移出与信用修复:激励失信主体改过
移出机制包括三类:期满移出——列入满三年自动移出;撤销移出——原处罚决定被撤销的,十个工作日内移出;提前移出——列入满一年且已履行义务、消除危害后果、未再出现列入情形的,可申请提前移出。
申请提前移出须提交申请书、守信承诺书及证明材料。监管部门应在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,准予后五个工作日内移出并解除管理措施。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、提供虚假资料的,撤销提前移出决定,期限重新起算。
五、对保险业的直接影响
对保险机构和个人而言,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门槛主要集中在:吊销许可证(如保险公司被吊销业务许可证)、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(从业人员严重违法违规)、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、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保险公司或客户利益、伪造转让保险业务许可证等情形。一旦列入,不仅面临监管重点检查和业务准入限制,还将影响与金融机构的合作(投融资、授信等环节可查询名单),对机构经营和个人职业发展构成实质性约束。
六、总结
该规定构建了“列入—管理—移出—修复”的完整闭环,既强化了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,又为知错能改者保留了出路。对金融从业者而言,合规经营、珍惜职业信誉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;对金融机构而言,将名单查询嵌入业务流程、加强员工合规教育,是防范声誉风险和合规风险的必要举措。制度的刚性约束与修复通道的柔性设计,共同推动金融行业信用生态的持续优化。

发布者:保险日报,转转请注明出处:https://www.insurdaily.com/archives/644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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